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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遥杀人案原文

来源:查字典诗词网

原文

随州大洪山作人李遥,杀人亡命。逾年,至 秭归,因出市①,见鬻柱杖者,等闲②以数十钱买之。是时秭归适又有邑民为人所杀,求贼③甚急。民之子见遥所操杖,识之,曰:“此吾父杖也。”遂以告官司。 执遥验之,果邑民之杖也,榜掠备至④。遥实买杖,而鬻仗者已不见,卒未有以自明。有司诘其行止来历,势不可隐,乃递随州,而大洪杀人之罪遂败。卒不知鬻杖 者何人。市人千万,而遥适值之,因缘及其隐匿,此亦事之可怪者。

(选自《梦溪笔谈》)

注释 1出市:路过市场。

2等闲:轻易,随意。

3贼:此指凶犯。

4榜掠备至:榜,古代刑法之一,杖击或鞭打;掠,拷打;备,完备,尽。一切拷打手段都用尽了。

5逾:超过

6适:恰巧

7执:抓起来

8诘:问

9卒:终究

10鬻:卖

11败:破案

12缘及:牵连到……

译 随州大洪山镇有个叫李遥的人,他杀了人后就逃亡外地。过了一年,李遥来到秭归县城,在城中的集市上,他看到有人在出售拐杖,因为价格便宜,就花 几十枚铜钱买了下来。当时秭归城中恰好也出了一桩人命案,官府正在急于抓捕凶手。被害人的儿子在街上看见李遥,认出他手中的拐杖是自己父亲的,于是就向衙 门报了案。衙役们把李遥逮住,经验证,果然是被害人的拐杖。李遥称自己是买拐杖之人,并非凶手。但是差官们在市场上没有找到那个卖拐杖的人。于是又对李遥 进行审问,问李遥是哪里人,李遥知道无法隐瞒,就说出自己的真实住址。秭归县衙与随州地方官府取得联系后,得知此人就是大洪山杀人潜逃的嫌犯,于是大洪山 杀人案告破。李遥受到了应有的惩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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