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卷 攻人毋太严 教人毋过高
【原文】
攻人之恶毋太严,要思其堪受;教人之善毋太高,当使其可从。
【译文】
当责备别人的过错时,不可太严厉,要顾及到对方是否能接受,不要伤害对方自尊心;当教诲别人行善时,不可以希望太高,要顾及到对方是否能做到。
【解说】
中国有句完全值得贡献给世界的名言:“惟恕平情,惟俭足用。”儒家强调人际关系上要讲一“恕”字,对人不可太苛太严,尤其对别人的过错,要有一种宽厚的态度。在批评别人时,要照顾到别人的情绪和接受能力。教诲别人,要使人“如沐春风”,和风细雨,徐徐而来。五七年反右和六八年文革,好多知识分子对于当时流行的“深揭狠批”非常不适应,几十年后仍然耿耿于怀。根本原因在于那个特殊时代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违背了中国文化的“平恕”传统。
【例解】
轻徭薄赋税 解民众苦难
清初,由于经过长期的战乱,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,耕地大量荒芜,农民死亡逃徙,全国各地呈现一片荒凉萧条的景象。据当时的记载,直隶南部“一望极目,田地荒凉;四顾郊原,社社烟冷”。山东“土地荒芜,有一户之中,止存一、二人;十亩之田,止种一、二亩者”。河南,“满目榛荒,人丁稀少,几二十年矣”。湖南、两广等地,“弥望千里,绝无人烟”。四川也是“有可耕之田,而无耕田之民”。在这种情况下,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极端困苦,阶级矛盾十分尖锐。
形势严峻地摆在清统治者的面前。要维持自己的统治,就要缓和阶级矛盾,安定人民的生活,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。如果进一步竭泽而渔,对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,不仅不能稳固自己的统治,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效果,因为广大农民已在死亡线上挣扎,根本不可能取得明末统治者那样大的剥削量。清统治者从明朝的灭亡中看到,苛重的剥削是造成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,“盗贼随在生发,屡图剪扑,卒不得其要领”。“收拾民心,莫过于轻徭薄赋”。“行蠲免,薄赋敛,则力农者少钱粮之苦,而从逆之心自消”。因此,采取了“轻徭薄赋”的政策。这对当时的清统治者来说,是巩固政权的唯一途径。康熙皇帝曾就“轻徭薄赋”政策讲过这样一句话:“百姓足,君孰与不足?朝廷恩泽不施及于百姓。将安施乎?”这句话可以反映出清朝最高统治者在严峻的形势面前的清醒认识。
从顺治元年(1644)七月开始,清政府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,分别减免田赋,或全免,或免二分之一,三分之一;有免一年、二年或三年不等。同时,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免除明末最苛重的三饷加派:“前朝弊政,厉民最甚者,莫如加派辽饷,以致民穷盗起。而复加剿饷,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。惟此三饷,数倍正供,苦累小民,剔脂刮髓,远者二十余年,近者十余年,天下嗷嗷,朝不及夕。更有召买粮料,名为当官平市,实则计亩加征……明是三饷之外,重增一倍催科,巧取殃民,尤为枇政。”自顺治元年为始,凡正额之外,一切加派,如辽饷、剿饷、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。并规定,赋税征收以万历初年《赋役全书》所载为正额,其余各项加增尽行免除。
为了确定征收赋税的依据,避免地方官任意加增,顺治三年(1646)下令重修《赋役全书》,于顺治十一年(1654)完成。从该书规定的数额看,清朝对农民的赋税征收要比明朝明显减轻。为了使农民自己知道所交钱粮的数目,以防胥吏从中舞弊,清政府于顺治六年(1649)颁刻“易知由单”。单由开列各州县应征本折款项,共计起运若干,存留若干,每亩应征银米数目等,将单当众散给,收取本人亲笔领状。如有单外多征者,准许告发。此外,又将应解漕粮改为“官收官解,不得仍派小民”,从而免除了部分解户的赔累之苦。
由于顺治及康熙初期,清政府对抗清力量进行军事镇压,局势尚不稳定,因此,“轻徭薄赋”政策虽然实行,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。至康熙二十二年(1683),平定三藩、收复台湾之后,社会秩序稳定,这一政策才见成效。康熙帝对蠲免赋税十分重视,认识到:“政在养民,蠲租为急。”康熙初年以后,除水、旱灾照例全免外,大体“一年蠲及数省,一省连蠲数年”,至康熙五十年(1701)始,又实行“轮蠲”,即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,每三年轮免一次。当年,直隶、奉天、浙江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、四川、云南、贵州等九省,“漕项”除外,免征“地亩银”、“人丁银”、“历年旧欠”等三项,共免除银九百五十六万二千五百两有奇,据户部统计,康熙元年至四十九年,蠲免钱粮“已逾万万”。
清初,特别是康熙年间推行的“轻徭薄赋”政策,减轻了农民的负担,对安定人民生活,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,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,起了积极作用。康熙以后,全国耕地面积扩大,人口增长,均与这一政策有一定的关系。可以说,这一政策的推行,为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