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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谏太宗十思疏》第三十句是什么

发布时间:2018-08-21 09:00
来源:查字典诗词网

《谏太宗十思疏》第三十句是:“昔取之而有余”,这是出自于 唐朝 魏徵 所著的《谏太宗十思疏》。

谏太宗十思疏

作者:魏徵   朝代:唐朝

  臣闻:求木之长者,

  必固其根本;

  欲流之远者,

  必浚其泉源;

  思国之安者,

  必积其德义。

  源不深而望流之远,

  根不固而求木之长,

  德不厚而思国之安,

  臣虽下愚,

  知其不可,

  而况于明哲乎?

  人君当神器之重,

  居域中之大,

  将崇极天之峻,

  永保无疆之休。

  不念居安思危,

  戒奢以俭,

  德不处其厚,

  情不胜其欲,

  斯亦伐根以求木茂,

  塞源而欲流长也。

  凡百元首,

  承天景命,

  莫不殷忧而道著,

  功成而德衰,

  有善始者实繁,

  能克终者盖寡。

  岂其取之易守之难乎?

  昔取之而有余,

  今守之而不足,何也?

  夫在殷忧必竭诚以待下,

  既得志则纵情以傲物;

  竭诚则吴、越为一体,

  傲物则骨肉为行路。

  虽董之以严刑,

  震之以威怒,

  终苟免而不怀仁,

  貌恭而不心服。

  怨不在大,

  可畏惟人;

  载舟覆舟,

  所宜深慎。

  奔车朽索,

  其可忽乎?

  君人者,

  诚能见可欲,

  则思知足以自戒;

  将有作,

  则思知止以安人;

  念高危,

  则思谦冲而自牧;

  惧满溢,

  则思江海下百川;

  乐盘游,

  则思三驱以为度;

  忧懈怠,

  则思慎始而敬终;

  虑壅蔽,

  则思虚心以纳下;

  惧谗邪,

  则思正身以黜恶;

  恩所加,

  则思无因喜以谬赏;

  罚所及,

  则思无以怒而滥刑。

  总此十思,

  宏兹九德,

  简能而任之,

  择善而从之,

  则智者尽其谋,

  勇者竭其力,

  仁者播其惠,

  信者效其忠;

  文武争驰,

  君臣无事,

  可以尽豫游之乐,

  可以养松乔之寿,

  鸣琴垂拱,

  不言而化。

  何必劳神苦思,

  代下司职,

  役聪明之耳目,

  亏无为之大道哉?

魏徵

早年值隋末战乱,曾投瓦岗起义军。后入唐充太子建成掌管图籍的洗马官。 太宗即位,先充谏议大夫,继任中央行政长官之一的侍中。贞观十七年正月戊辰(十七)日(643年2月11日)病卒于任。魏征以性格刚直、才识超卓、敢于犯颜直谏著称。作为太宗的重要辅佐,他曾恳切要求太宗使他充当对治理国家有用的“良臣”,而不要使他成为对皇帝一人尽职的“忠臣”。每进切谏,虽极端激怒太宗,而他神色自若,不稍动摇,使太宗也为之折服。为了维护和巩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统治,曾先后陈谏200多次,劝戒唐太宗以历史的教训为鉴,励精图治,任贤纳谏,本着“仁义”行事,无一不受到采纳。贞观十三年(639)所上《十渐不克终疏》,在当时和后世都有重要影响。
在法律思想上,遵循封建儒家正统,强调“明德慎罚”,“惟刑之恤”。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德、礼、诚、信:一个明哲的君主,为了移风易俗,不能靠严刑峻法,而在于行仁由义;光凭法律来规范天下人的行为是办不到的。“仁义,理之本也;刑罚,理之末也”。他把治理国家之需要有刑罚,比作驾车的人之需要有马鞭,马匹尽力跑时,马鞭便没有用处;如果人们的行为都合乎仁义,那么刑罚也就没有用了。但法律或刑罚毕竟是不可少的,他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权衡,时代的准绳,一定要使它起到“定轻重”、“正曲直”的作用。要做到这一点,关键在于执法时“志存公道,人有所犯,一一于法”,而决不可“申屈在乎好恶,轻重由乎喜怒”,否则便不可能求得“人和讼息”。这一点对君主来说尤其重要。所以在进谏时,他总是特别要求太宗率先严格遵守法制以督责臣下。在听讼理狱方面,他特别强调“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”,做到“求实”,而不“饰实”,严防狱吏舞文弄法,离开事实去严讯旁求,造成冤滥。他自己每奉诏参与尚书省评理疑难案件,都按照这些思想,着眼于大体,公平执法,依情理处断,做到“人人悦服”。
魏徵所著有《隋书》的《序论》和梁、陈、齐各书的《总论》,另有《次礼记》20卷,和虞世南褚亮等合编的《群书治要》(一名《群书理要》)50卷。他的重要言论大都收录在唐时王方庆所编《魏郑公谏录》和吴兢所编《贞观政要》两书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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